花蓮縣營業衛生管理 2022-07-27

為確保營業場所之衛生,維護國民健康,本縣制定「花蓮縣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」,以97年9月26日府衛疾字第097014352號令發布,作為衛生單位對住宿服務業、美容美髮業、浴室業、游泳業、特殊娛樂業及影片放映業等營業場所之管理基準,於98年3月26日起實施措施:




  • 辦理營業衛生管理人員教育訓練 

  • 輔導業者落實自主管理,施行營業場所實地稽查 

  • 營業場所浴室、游泳池水質定期抽驗

  • 營業衛生分級評核,認證優良店家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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